郑州慈善总会章程
郑州慈善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郑州慈善总会(英文名ZHENGZHOU 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ZCF)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;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会址:河南省郑州市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: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关怀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。
第三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筹集善款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郑州慈善总会发展基金;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、组织和人士捐赠款物;组织义演、义卖等社会活动;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,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;
(二) 赈灾救助。分配、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,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。
(三) 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工作。
(四) 慈善救助。开展安老、抚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救助活动。
(五) 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慈善宣传,普及慈善意识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六) 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,筹措慈善资金。
(七) 交流与合作。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郑州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郑的慈善救助项目;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。
(八) 介绍国内外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、方法、经验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意见。
(九) 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及县(市)区的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,促进郑州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会员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三) 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(四)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,可成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 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、资料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;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五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 决定其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名;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两名,副会长若干名;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
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,报会长同意后执行;
(四) 请示会长同意后,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行政(办公)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行政经费专向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的收入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、管理、组织、宣传、奖励、表彰及项目管理等经费,具体制度见《郑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》。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:
(一) 开展慈善帮扶、救助活动;
(二) 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(三) 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;
(四) 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及办公费用;
(五)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6日郑州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