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慈善总会章程

2017-06-15

郑州慈善总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   

第一条  郑州慈善总会(英文名ZHENGZHOU 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ZCF)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;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会址:河南省郑州市。

第二条  本会宗旨: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关怀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。

第三条  本会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四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 筹集善款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郑州慈善总会发展基金;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、组织和人士捐赠款物;组织义演、义卖等社会活动;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,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;

(二) 赈灾救助。分配、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,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。

(三) 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工作。

(四) 慈善救助。开展安老、抚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救助活动。

(五) 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慈善宣传,普及慈善意识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
(六) 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,筹措慈善资金。

(七) 交流与合作。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郑州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郑的慈善救助项目;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。

(八) 介绍国内外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、方法、经验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意见。

(九) 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及县(市)区的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,促进郑州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
 

第三章    

第五条  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会员条件:

(一) 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 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三) 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
(四) 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,可成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
第六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 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 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 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七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 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 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 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 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 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、资料。

第八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 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 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
(四) 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 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。

第九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 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 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 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 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三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 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;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
(三) 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四) 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(五)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 决定其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 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八条  本会设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名;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名,副会长若干名;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第十九条 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 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 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 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

(五)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条 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 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 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 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 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 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 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,报会长同意后执行

(四)  请示会长同意后,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  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三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  会费;

(二)  捐赠;

(三)  政府资助;

(四) 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  利息;

(六)  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会行政(办公)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行政经费专向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的收入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、管理、组织、宣传、奖励、表彰及项目管理等经费,具体制度见《郑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》。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:

(一)  开展慈善帮扶、救助活动;

(二)  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
(三)  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;

(四)  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及办公费用;

(五)  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 

第三十五条  本章程经2013716日郑州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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