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制度

2017-06-15

   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,让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慈善、了解慈善、支持慈善、参与慈善,形成人人可慈善的社会氛围,特作如下规定:
    一、公开筹募方式。将慈善基金(专项基金、协议基金、留本冠名基金等)、慈善项目(以项目方式募捐)、大众慈善等筹募方式和现场捐赠、银行捐赠、网络捐赠、募捐箱捐赠等捐赠渠道向社会全面公开,使捐赠者放心。
    二、公开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。本会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每月在郑州慈善总会网站上公示;按年度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布捐助情况。
    三、公开救助项目。年度筹募和救助计划以及实施情况要通过理事会、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。与县(市、区)慈善总会联合开展的合作项目,要及时与县(市、区)慈善总会做好衔接、沟通和公示工作。
    四、公开救助情况。按慈善救助原则,凡受助者接受捐赠,必须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乡(镇、街道)出具证明,由所在县(市、区)慈善总会审核后上报本会,实施救助的情况要予以公示。
    五、公开救助审批程序。凡定向捐赠的款物要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落实,确保救助效果;对接收的非定向的款物,须经本会秘书处集体研究后执行。
    六、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。每年要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并在本会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。按照规定程序,每年不少于两次向监事会作专题报告,接受对本会财务及救助资料的检查。同时,接受监事会成员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随机检查。
    七、公开回馈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的方式。建立捐赠者爱心档案。对于一万元以下的捐赠者,由本会颁发捐赠证书;对于爱心企业和大额捐赠的爱心人士,按照本会年度表彰的方式给予回馈。
    八、公开财务审计情况。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,并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,同时在本会网站以及媒体上进行公示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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